企業併購盛行 人力資源大挑戰 (經濟日報 / 930423)

企業併購盛行 人力資源大挑戰
葉崇琦 勞基法等 確保勞工權益

來源:經濟日報 / 930423
【記者朱新強 整理】

企業併購、金融事業併購盛行,然而,企業併購後,部門人力重疊、文化不同,人力資源如何有效運用,是企業面臨的重大挑戰。勤業國際財務顧問、台灣金融研訓院昨(22)日主辦「企業併購與人力資源整合研討會」,經濟日報協辦,探討企業併購可能面臨的人才、薪資退休金及員工心理衝擊等問題。

主持人: 陳威宇(勤業國際財務顧問執行副總經理)
與談人: 曾垂紀(兆豐金控副總經理)
李增昌(聯信銀行總經理)
葉崇琦(眾慶企業管顧公司精算師)
鍾思嘉(政大心理系教授)

一旦企業併購,立刻發生「勞基法第20條」的情形,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,除新舊雇主「商定留用」之勞工外,其餘勞工應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,並發給勞工資遣費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,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。

企業併購後,保護勞工權益的相關法令有三,一是「企業併購法」,二是「勞基法」中有關退休金、資遣費、職業災害補償等成本規定,三是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」。勞工可留意相關條文,確保自己的權益。

未必離職的員工都可拿到資遺費,依合業併購法第16條規定,企業併購要在30天前通知員工留用,員工必須在十天內,回覆是否同意留用,若超過十天,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,將無任何錢可拿。

另外,企業併購法第15條規定,公司進行合併時,消滅公司提撥之退休準備金,於支付非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後,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,「移轉」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。

企業併購最容易被卡在這裡,這是一個很高的標準。平常準備金不足沒關係,但在企業併購時,卻要求要「提足後」才能分割移轉,造成企業併購一個最大的障礙。不過,在4月16日修法之後,企業支付退休金、資遣費,可以用中信局的錢,移轉分割也改為可以用中信局的錢。

企業在併購工廠時要特別注意「勞基法」第59條,要考慮到可能有職災的案例,職災的成本可能會很大。這項人事成本經常容易被忽視。

最後,大量解僱勞工有一個時程表,要合乎大量解雇勞工的規定,必須在60天之前,就要將「解僱計畫書」通知主管機關,十天內勞雇雙方進行協商,但若無法達成協議,必須組成協商委員會,並在五天之內指派代表協商。

【2004-04-23/經濟日報/19版/基金】